受害人小叶自己拿捏的挺准。
被人无端诬陷丢了工作女朋友分手,一审败诉,这会要是轻易的妥协调解,他能得到什么呢?
除了结束这件事,什么都没有。
调解就是没有正式道歉,工作不会回来,女朋友也不会回来,造谣诬陷的人没有得到惩罚。
那我干啥不坚持二审呢?我再败诉一次又会失去什么?
退无可退。
小叶的诉求心理就很简单,你理亏是你要调解!不是我作为受害人要调解!那你就得满足我的诉求!你要是觉得我的诉求不合理,塔也觉得我的诉求不合理,那行,你们依法办事就是了。
——但我觉得你们不合理!而且我的看法不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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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正确确实是有用的,现在起码公开道歉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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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次的事情我从一开始就觉得很蹊跷,你要说对面举着手机就算了,什么样的人才会无缘无故说对方鞋里有摄像头?
偷拍这件事本身够不到刑罪,属于治安管理法里面的内容,于是造谣构罪从法律上就不能算诬陷罪,很精准的卡了一个位子,能够让你身败名裂惹一身骚自己啥事都没有。
估计法院调解的时候也反复跟小叶说明了,法律不支持你胜诉。
小叶应该也想明白了,那你就再让我败诉嘛,又能把我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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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要是小叶再败诉,那对于广大人民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就是遇到类似的事件,既然法律不能让受害人获得补偿,你就得自己设法得到这个补偿。
比如当场同步报警,说对方偷拍。
比如说对方传播邪教。
比如说对方藏匿刀具。
哪些可以诬陷对方,又不用担心被告诬陷罪的内容治安管理法里面都有,多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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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补充说明一下“诬告罪”。
诬陷他人涉及刑法的,才能算诬告罪。
所以造谣诬陷别人要杀人,要强奸,这些是不行的,会害自己触发刑法诬告罪。
而《治安管理法》里的内容,都不属于刑法。
所以我说要多读《治安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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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里有人提到学小本子转斗殴,我的看法是不可取。
日本性骚扰判三年,斗殴十五天。所以才会有转斗殴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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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一句《孟子》代表我对小叶的看法。
“君子可欺以其方,难罔以非其道。"
小叶兄弟,君子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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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里有一些人说要按日本转斗殴的方式应对,这是不懂法。
日本那边转斗殴那是那边法律被女性控告偷拍性骚扰猥亵摸屁股在日本本来就是要坐牢的事情。
转武斗那是因为判得差不多而且还能揍对方一顿,甚至可以争取是争执拉扯时发生的正当防卫。
国内这里如果被控告偷拍就要转斗殴打架那纯粹是没控制住肾上腺素。
不论在哪个社会,我们都应该依法办事。